关于信用证存在的问题
--------财务部
UCP500实施期间,信用证实务中出现了大量拒付案例,影响了信用证的正常发展。国际商会对此问题进行了修订,努力使单证标准趋于合理与宽松。但在实践中我们仍能逐渐发现UCP600和ISBP自身存在着一些不足,风险不可小觑。
如:货物数量短装5%,金额是否可以同比例减少?
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为矿石100吨,每吨100美元,金额共计10000美元,不允许分批装运。受益人装运了95吨,发票金额为9500美元。由于市场价格下跌,申请人想不接受单据,要求开证行寻找不符点拒付。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为“发票金额短支500美元”
议付行反驳,认为货物系散装,不是以“箱”或“件”这样的单位计量,按照UCP600第30条和ISBP第65段,可以少装5%。因此,发票金额同比例减少为9500美元不构成短支的不符点。
开证行回电说,上述UCO600及ISBP的规定是“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,便允许货物数量有50%的溢短装”,这一规定仅允许货物数量短装,并没有规定数量短装时金额可以同比例短支。由于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,因此支款低于信用证金额构成不符点。
尽管开证行的拒付明显不能接受,且ICC曾在CASE 274中提到“在有单价的情况下,如果数量减少,支取的金额不允许减少是不合常理的”,但ISBP与UCP始终没有正面规定“当货物数量于5%范围内减少时支款金额也可以同比例减少”,致使本案例中反映的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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