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事宜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2日联合发布通知称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:①、部分钢材;②、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③、银粉;④、酒精、玉米淀粉;⑤、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⑥、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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